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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见的六种房屋中介纠纷

常德房天下  2021-08-04 11:30

[摘要] 房产中介在二手房交易中非常重要,中介提供的居间服务是否规范直接关系到房产买卖的安全性,在实务中客户与房产中介产生的纠纷非常多。

(一)因支付意向金引起的纠纷

买方付“意向金”的时候,一定要看清楚对意向金是怎么约定的。通常中介提供的《居间合同》写得密密麻麻,字又非常小,买方往往在中介的催促下粗粗看一下就签了字,根本不清楚意向金是怎么变成的。一定要看清居间合同条款,不能随随便便就付了意向金。

这类案件买方败诉率非常高。房产中介只是居间方,居间人提供的服务是报告订立合同的机会或者提供订立的媒介服务。中介只是根据自己的知识和房东的描述将房屋的情况告知买方,所以买方不能轻信中介或房东对房屋情况的描述,一定要自己亲自查看,仔细询问。

(三)因中介提供信息不真实引起的纠纷

如果中介受到他人的欺骗而信以为真,并且凭其经验和能力都不能分辨,那中介就不是一种“故意”的心理状态,甚至也没有过失,在这种情况下,中介的审核义务已经完成,不应为他人的欺骗而赔偿。此时买方的权益又不能很好地得到维护。

(四)因签约过程不规范引起的纠纷

中介人员良莠不齐,一些中介业务员不按规范操作埋下很多纠纷的隐患。比如:签了合同后不给正本而只给复印件、私收中介费、找“托”抬价、故意隐瞒房屋的信息、引诱甚至欺骗客户交纳定金、将各方交纳的税费故意算错等等。买卖双方既需要中介人员提供的服务,又不能轻易相信中介的承诺特别是口头承诺,对中介的话一定要冷静判断而不能全听全信,必要时建议上网核实或者向其它专业人员如咨询。

(五)因跳中介引起的纠纷

跳中介通常有两种情况:

种情况:买方看房时签了《看房确认单》(《看房确认单》上有买方跳开中介与卖方私下成交,买方应当向中介支付违约金),看了房以后,买方通过其它中介公司成交。

买方通过其它中介公司成交的原因可能是其它中介公司不收或少收,也有可能是通过其它中介公司谈下来的成交价格更低一些。如果是前一个原因,毫无疑问买方应向前一家中介公司承担违约责任,因为《看房确认书》也具有约束力,买方的行为显然违反了诚信原则因而要承担违约责任。但如果是后一种原因,买方实际上是按新的交易条件达成的合同,其目的并不是为了少付,所以不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第二种情况:买卖双方与中介签订《居间合同》(《居间合同》中有买卖双方跳开中介私自买卖要向中介支付违约金的内容)后,为了规避中介费,买卖双方先协议终止合同,再跳开中介直接成交。但《居间合同》不只是一个买卖合同,还包括居间合同的内容,即使买卖双方终止了合同,也只能终止买卖合同,不能终止居间合同,这种情况下买卖双方仍然应当向中介承担违约责任。

(六)因吃差价引起的纠纷

中介吃差价有很多做法,有“明吃”也有“暗吃”,常见的有三种:

种,卖方明确表示将房屋卖给中介,中介再卖给第三方。此时卖方与中介成立买卖合同关系,因此中介即使吃差价完全合法。细分下来,实际操作中有两种做法:

一是卖方与中介签订买卖合同但不办理过户手续,待中介找到买方后,再加价将合同转让给买方,由卖方与买方共同办理过户手续。

二是卖方与中介签订买卖合同后办理过户手续取得产证。中介找到买方后,再由中介和买方共同办理过户手续。

显而易见,前一种方式中介可获得的利润更多一些,不过,中介在采用此方法时一定要注意与卖方要在买卖合同中约定待中介找到适当的买方时,卖方应当同意与买方另行签订买卖合同,此时中介系将买卖合同整体转让给买方而获得差价,所以应当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取得债权人即卖方的同意。

第二种,卖方委托中介以不低于一定价格(如200万元)出售,而中介售价高于委托价(如210万元),则双方成立委托代理销售的关系,如果双方对溢价部分(即10万元)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则该溢价部分应当归卖方。但是,如果对溢价部分有约定,如约定溢价归中介所有,则根据意思自治的原则,溢价部分应当归中介。

第三种,在第二种情况下,如中介按委托价以委托人的名义与自己或与自己有密切联系的第三方签订买卖合同,再将房屋加价卖出获利的,则委托人可主张溢价部分。但在实务中法官对此的认定可能会有所不同,比如中介买入后并不立即卖出而是持有,或者按买入价作为合同成交价,这些都会影响到法官对案件的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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