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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德两口子闹离婚妻子悄悄卖房,这份房屋买卖合同有效吗?法院判了...

尚一网  作者:常德房天下  2020-03-26 14:09

[摘要] 2016年9月16日,常德市民陈先生与江女士登记结婚。同年3月,江女士向武陵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离婚。同年5月,武陵区人民法院判决不准予离婚。2019年8月7日,陈先生一纸诉状将妻子江女士、买受人武先生一并告上了法院,诉请法院判定该房屋买卖合同无效。自己购房已支付了对价,房屋所有权已经发生变更,

2016年9月16日,常德市民陈先生与江女士登记结婚。次年12月,他们在武陵区A小区以66万元的价格购买了一套120余平方米的商品房,但是一直未办理不动产权证

2019年1月,因夫妻感情不和,陈先生向鼎城区人民法院起诉离婚。因江女士当时正怀孕,鼎城区人民法院驳回了陈先生的起诉。同年3月,江女士向武陵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离婚。同年5月,武陵区人民法院判决不准予离婚。

正当两人为离婚闹得不可开交时,同年5月23日,江女士通过中介公司把房子卖给了武先生。同年6月28日,江女士办理了房屋的不动产权证。同年7月,武先生向江女士支付全款67.9万元,随后江女士将房屋过户给武先生。据了解,同期A小区同一面积的房屋售价在115万元左右。

当年7月下旬,因为房屋归属问题,武先生与陈先生发生了冲突,闹到了当地派出所。

庭 审

丈夫怀疑妻子与人串通 买受人连连喊冤

警方在处置陈先生与武先生的纠纷时,建议双方通过法律途径解决。2019年8月7日,陈先生一纸诉状将妻子江女士、买受人武先生一并告上了法院,诉请法院判定该房屋买卖合同无效。武陵区人民法院受理此案。

庭审中,江女士辩称,此前,陈先生也有出让这套房屋的意思表示,并非自己的独立意思。自己与武先生是经房屋中介介绍认识,并无恶意串通。并且,卖房所得已全部用于夫妻家庭生活。

对于眼前的状况,武先生也在法庭上连连喊冤。他说自己与江女士并不认识,不存在以合法手段掩盖非法目的的行为。自己购房已支付了对价,房屋所有权已经发生变更,签订的合同有效。

判 决

部分共有人擅自处理共有财产 购房合同被判无效

根据规定,“共同共有人对共有财产享有共同的权利,承担共同的义务。在共同共有关系存续期间,部分共有人擅自处分共有财产的,一般应认定无效。”武陵区人民法院审理认为,本案中,依据当初购房时的协议,A小区的这套房产应属于陈先生、江女士的夫妻共同财产。江女士未经房屋共有人陈先生的同意,擅自处分共有财产,一般应认定为无效。

至于市民武先生,武陵区人民法院认为,武先生在与陈女士签订居间合同时,该房屋并无不动产权证,武先生既不询问有无房屋共有人,也未对房屋现状进行了解,没有尽到合理、善意的义务;其支付的购房款为67.9万元,不到同地段市价的60%,给付的房屋购买价并不合理;并且,武先生在接受房屋时,与陈先生发生冲突并报警,证实武先生并未占用和使用该房屋,未实际取得房屋。

据此,武陵区人民法院于日前对该案作出一审判决,江女士与武先生签订的不动产买卖合同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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