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母亲过世留门面 外祖父母无权擅自处置

大湘网  2016-06-22 09:06

[摘要] 母亲过世 门面所有人变成了姨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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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

母亲过世 门面所有人变成了姨夫

这事得从2008年说起。这年小婷的父亲因故过世,得到了14余万元的赔偿款,其中,小婷得到了4万余元,其母得到了8万余元。

迫于生计,小婷母亲用自己和小婷的赔偿款,加上家里的积蓄共计16万元,在市城区购买了一处门面,但未办理过户手续。

事后,小婷的母亲将这处门面租给自己的妹妹夫妻俩,即小婷的小姨及姨夫经营。2009年下半年,小婷的母亲因病去世。母亲过世后,小婷跟着爷爷奶奶生活。小婷未成年,其爷爷奶奶便成了其监护人、法定代理人。

母亲除了这间门面,并未给小婷留下太多的遗产。小婷的外公外婆尚在,根据《继承法》的规定,这间门面除去父亲赔偿款4万余元的份额,剩下的12万元的份额,应属于小婷、外公、外婆共同继承的部分。

然而,当小婷的祖父母欲协商将门面过户到小婷名下时,却知这间门面已由小婷的外公外婆与姨夫达成协议,将门面改由姨夫夫妻俩购买,由姨夫退还其外公外婆16万余元。协议不久,姨夫便在相关部门办理了所有权转移登记。

判决:

外公外婆无权擅自处理 协议无效

作为小婷的监护人,小婷的祖父母对这种损害小婷权利的行为甚是气愤。调解未果之下,小婷将自己的外公外婆、姨夫一并告上了法庭。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作为该门面的共同共有人,小婷的外公外婆在未征得小婷的法定代理人的同意,即未征得全体共同共有人的一致同意,就将该遗产门面与他人达成处分协议并进行了物权变动,违反了法律关于共同共有财产处分的强制性规定,故小婷的外公外婆与姨夫之间的门面处分行为是无效民事行为,该协议无效。

据此,法院对该案作出一审判决,小婷的外公外婆与姨夫达成的门面处分协议无效,这处门面归小婷、小婷的外公外婆3人共同所有。根据小婷之前的出资额,以及其法定继承母亲遗产的份额,法院裁定,小婷拥有该门面55%的股份,其外公外婆分别有22.5%的股份。

吕舒说法:

部分共有人擅自处分共有财产的行为无效

吕舒律师认为,在本案中,小婷的母亲过世后,其法定顺序继承人应为小婷、小婷的外公外婆,这3人依法共同继承该门面中其母亲的份额,这部分份额在法律上属于共同共有财产。

所谓共同共有是指两个以上的人,对全部共有财产不分份额地享有平等的所有权。根据《物权法》第97条的规定,处分共同房屋应当经三分之二以上份额的共有人或全体共同共有人同意。可见,在共同共有中如果部分共有人未经全体共有人的同意擅自处分共同共有财产,该行为便属于无效行为。

在本案中,小婷的外公外婆不仅擅自处置了应当经全体共有人一致同意方能处分的共同共有财产,还处置了该门面中属于小婷个人的财产,故该处置行为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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